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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事被告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 B 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 C 為有效保障被告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於與被告意思相反之情況下,仍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 D 檢察官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僅係侵害辯護人之權利,與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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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受國家權力限制的人(如在監或受羈押者),其權利受到機關不合理的對待時,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精神,你認為法律應該允許他向誰尋求最終的公正裁決?這是否體現了『有權利必有救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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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選項 (B) 正確反映了釋字第 653 號及後續相關解釋的精神:即使是受羈押的被告,其憲法保障的權利(如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並未完全剝奪。當行政機關的處分逾越必要範圍並侵害其權利時,必須提供司法救濟管道,這才是訴訟權的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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