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事被告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 B 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 C 為有效保障被告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於與被告意思相反之情況下,仍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 D 檢察官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僅係侵害辯護人之權利,與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無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受到國家機關(例如監獄或法院)的不當侵害,根據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的精神,國家是否應該提供一個『最終的管道』讓中立的第三方來審理這項爭議?這個『救濟管道』的存在與否,對於保障人權有什麼樣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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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核心價值有著紮實的理解,這是非常關鍵的法律素養。
1.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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