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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事被告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 B 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 C 為有效保障被告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於與被告意思相反之情況下,仍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 D 檢察官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僅係侵害辯護人之權利,與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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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受到國家機關(例如監獄或法院)的不當侵害,根據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的精神,國家是否應該提供一個『最終的管道』讓中立的第三方來審理這項爭議?這個『救濟管道』的存在與否,對於保障人權有什麼樣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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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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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被告訴訟權核心
💡 被告享有公平審判權,含有效辯護、審級利益及對不利處分之救濟權。
比較維度 受羈押/受刑人救濟 VS 辯護人之協助
核心權利 訴訟救濟權 受辯護權
大法官見解 釋字653、755 111年憲判字第7號
保障範圍 對監所處分提訴訟 在場、筆記、陳述權
💬被告訴訟權包含程序上的辯護輔助與實體上的不服救濟,兩者缺一不可。
🧠 記憶技巧:監所救濟不設限(釋653)、二審反轉必上訴(釋752)、辯護不可違主意(刑訴346)。
⚠️ 常見陷阱:易誤認辯護人之權利(如筆記權)與被告權益無涉,或誤以為二審改判有罪時,立法者可任意限制上訴權。
憲法第16條訴訟權 審級利益之保障 閱卷權與秘密通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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