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無法提出憲法訴訟之聲請?
- A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B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C 高雄市政府
- D 高雄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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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庭上,負責「做出最終裁判、適用法律」的人,與負責「代表國家進行起訴」的人,哪一方才真正有權限對於他手中必須使用的「法律條文」是否違憲,向憲法法庭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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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憲法訴訟的聲請主體」。根據《憲法訴訟法》,「法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若對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義,可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而高雄市政府與市議會則屬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力機關,亦具備聲請資格。唯獨「檢察署」在行政組織上隸屬於法務部(行政機關),且在刑事訴訟中扮演「訴追者」而非「審判者」角色,因此不具備法官聲請憲法解釋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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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聲請主體
💡 區分司法機關、自治團體與行政機關之憲法訴訟聲請資格。
| 比較維度 | 法院(各級法院) | VS | 檢察機關(地檢署) |
|---|---|---|---|
| 法條依據 | 憲訴法第55條 | — | 無相關條文賦予 |
| 權力屬性 | 司法權,中立審判 | — | 行政權,追訴犯罪 |
| 聲請權利 | 審理認違憲得聲請 | — | 無獨立聲請權 |
💬法官基於法規範維護義務具聲請權,檢察官則隸屬行政體系而不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