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無法提出憲法訴訟之聲請?
  • A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B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C 高雄市政府
  • D 高雄市議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庭上,負責「做出最終裁判、適用法律」的人,與負責「代表國家進行起訴」的人,哪一方才真正有權限對於他手中必須使用的「法律條文」是否違憲,向憲法法庭提出質疑?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法學基礎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憲法訴訟的聲請主體」。根據《憲法訴訟法》,「法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若對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義,可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而高雄市政府與市議會則屬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力機關,亦具備聲請資格。唯獨「檢察署」在行政組織上隸屬於法務部(行政機關),且在刑事訴訟中扮演「訴追者」而非「審判者」角色,因此不具備法官聲請憲法解釋的權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法訴訟聲請主體
💡 區分司法機關、自治團體與行政機關之憲法訴訟聲請資格。
比較維度 法院(各級法院) VS 檢察機關(地檢署)
法條依據 憲訴法第55條 無相關條文賦予
權力屬性 司法權,中立審判 行政權,追訴犯罪
聲請權利 審理認違憲得聲請 無獨立聲請權
💬法官基於法規範維護義務具聲請權,檢察官則隸屬行政體系而不具備。
🧠 記憶技巧:地方(政、議)能聲請,法院(法官)審理中心驚;行政機關看層級,地檢署非主體沒得聽。
⚠️ 常見陷阱:容易將「檢察官」與「法官」混淆。法官基於維護憲法秩序有法規範審查聲請權;但檢察官僅屬行政體系,不能獨立聲請。
法規範憲法審查 地方自治保障 機關爭議憲法訴訟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憲法解釋權之行使與憲法法庭之組織及運作
查看更多「[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