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無法提出憲法訴訟之聲請?
- A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B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C 高雄市政府
- D 高雄市議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庭上,負責「做出最終裁判、適用法律」的人,與負責「代表國家進行起訴」的人,哪一方才真正有權限對於他手中必須使用的「法律條文」是否違憲,向憲法法庭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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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憲法訴訟的聲請主體」。根據《憲法訴訟法》,「法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若對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義,可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而高雄市政府與市議會則屬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力機關,亦具備聲請資格。唯獨「檢察署」在行政組織上隸屬於法務部(行政機關),且在刑事訴訟中扮演「訴追者」而非「審判者」角色,因此不具備法官聲請憲法解釋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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