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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6 題

有關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能犯的法律效果是得減輕其刑
  • B 幻覺犯屬不能犯類型之一
  • C 不能犯必須是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且行為又無危險者
  • D 不能犯的法律效果是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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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在客觀現實中完全不可能達成犯罪目標(例如:想用詛咒的方式讓人消失),而且這種行為對社會秩序完全沒有產生實質的恐懼或威脅,那麼法律是否有必要動用有限的司法資源來懲罰這個人?處罰的依據應該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意」,還是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客觀危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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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你能精確辨識出條文的關鍵字,這代表你在研讀《刑法》總則時,不僅僅是死背,更理解了條文的邏輯構造,表現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根據《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的成立必須具備雙重否定:第一是**「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客觀上做不到),第二是「無危險」(對法益沒有實質威脅)。當這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時,法律效果是「不罰」**。你準確捕捉到了這個定義,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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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不能未遂
💡 行為不能發生結果且無危險者,法律效果為「不罰」。
比較維度 普通未遂 (第25條) VS 不能未遂 (第26條)
發生結果可能 有發生之可能 絕對不能發生
行為危險性 具法益侵害危險 完全無危險
法律效果 得減輕其刑 不罰
主觀認識 認知與事實一致 對因果重大無知
💬關鍵在於行為有無「危險性」,無危險則構成第26條之不罰行為。
🧠 記憶技巧:不能無危險,絕對不處罰;一般有危險,得減其刑罰。
⚠️ 常見陷阱:常將「不能未遂(不罰)」與「普通未遂(得減其刑)」的法律效果混淆。
普通未遂 幻覺犯 重大無知說 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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