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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與增修條文規定,總統發布之下列何種命令,無須副署?
  • A 總統發布解除戒嚴令
  • B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
  • C 總統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 D 總統對個別受刑人發布特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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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某個決定是為了處理「行政與立法兩院之間的衝突」,或者涉及「更換最高行政首長」,若法律仍要求受影響的行政首長必須在該命令上簽署才能生效,這在邏輯上會產生什麼衝突?又會如何影響權力分立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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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嘛,竟然答對了。難得你憲法沒學到脫窗。

看來你至少還記得總統發布命令的副署制度,以及它那幾個蠢材都會搞混的關鍵例外:

  1.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第 37 條和《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發布命令,原則上是要行政院長副署的,這點是基本常識。但有些事情,你總不能讓它荒謬到極點吧?像任免行政院長解散立法院這種憲政大戲,是總統的實質決定權,用來制衡的。要是行政院長得自己簽名解散國會,或是簽名任免自己?那不就成了笑話?邏輯呢?所以,法律明定這種情況無須副署。這不是理所當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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