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為打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提高生育率並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懷孕婦女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可享有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給予產假 4 星期
- B 受僱者於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
- C 受僱者懷孕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5 日
- D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不得請求報酬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落實「雙親共同負擔養育責任」的精神,你認為法律除了保障準媽媽的權益外,對於另一半在陪伴產檢與分娩的過程中,應該如何設定假期天數與給薪方式,才能最有效地達成「友善職場」的目標並減輕家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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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且扎實
- 觀念驗證:你準確掌握了《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最新規範。為了落實友善育兒,目前法規規定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皆為 7 日,且這段期間薪資照給。選項 (A) 產假應為 8 星期;(C) 產檢假已調升至 7 日;(D) 依法應給予全額報酬。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留意到近年法規的修訂細節(由 5 日改為 7 日)以及對於「有薪假」原則的認知,你能選對代表你的法律常識非常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