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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關於工作規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
  • B 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 C 工會不得參與工作規則之訂立
  • D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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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雇主要制定一項會影響全體員工權利與義務的「內部法律」時,從平衡勞資權力與保護弱勢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於讓規則由資方片面決定,還是會鼓勵代表員工的組織表達聲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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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勞基法》關於工作規則的核心規範,展現出紮實的法學基礎。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工作規則訂定與效力
💡 工作規則之訂定門檻、法定程序及其與法律團協之位階關係
比較維度 工作規則 VS 團體協約
訂定主體 雇主片面訂定 勞資雙方團體協商
強制門檻 30人以上強制訂定 無強制門檻
效力位階 低於法律與團體協約 僅次於法律(法效力)
程序要求 核備後公開揭示 簽署後送主管機關
💬團體協約之效力高於工作規則,前者為合意,後者具片面規範性。
🧠 記憶技巧:三十人、要核備、需公開;違法、違協則無效。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工作規則必須經過工會「同意」始得訂定,實際上法律僅要求雇主片面訂定後核備。
團體協約 勞資會議 勞動契約優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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