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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大法庭裁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 B 具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 C 僅拘束下級審法院
  • D 拘束下級審法院及終審法院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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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審判小組(提案庭)遇到法律疑難而轉向尋求「大法庭」的指導時,為了確保這樁特定的糾紛能得到最終且一致的解答,你認為這個裁定結果「最直接」應該強制約束哪一個單位,才能讓該案件順利審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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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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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庭裁定之效力
💡 大法庭裁定僅就該提案案件之提案庭具法律上拘束力。
比較維度 對本案提案庭 VS 對下級審或人民
拘束力性質 法律上強制拘束力 事實上/說服性效力
法條依據 法院組織法第51-10條 法律無明文規定
適用對象 僅限於該提案案件 通案性法律見解參考
💬大法庭裁定僅具「本案拘束力」,對外案件僅生事實上的判決影響力。
🧠 記憶技巧:大法庭管本案,提案庭必遵行;對外無通案,下級審看風向。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大法庭裁定具有通案拘束力(如法律或憲法判決)或直接拘束下級審。
歧異提案程序 原則重要性提案 判例決議制度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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