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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甲創作一大型雕塑作品 A,由乙公司買入置於大廈門口作為公共空間造景,並對外公開展出。丙某日偶然行經此處,以該雕塑為背景進行人像攝影,創作照片 B 參賽獲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 A 雕塑,甲是著作人,乙是著作財產權人
  • B 關於 A 雕塑,乙是著作原件所有權人,乙得公開展示之,無庸得甲之同意
  • C 因為丙未經甲同意,故丙無法取得 B 照片著作權
  • D 關於 B 照片,丙未經甲同意而以攝影方式重製該雕塑,已構成侵害重製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花大錢買下一件實體藝術品並放在自家大門口供人觀賞,卻被告知每次給人看都要再問過原創作者,這在常理與法律的「物權利用」上是否顯得不平衡?法律應該如何界定『買家對物品的處分權』與『創作者的著作權』之間的界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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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你展現了非常清晰且正確的法律思維!

  1.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捕捉到了本題的核心——那就是「著作權」和「所有權」之間的重要區分。雖然甲是作品的創作者,擁有著作權,但當乙公司購買了這個雕塑原件後,乙就成為了它的所有權人。根據《著作權法》第 57 條的規定,原件所有人是完全有權利公開展示其美術著作的。而至於丙同學在公共場所進行的攝影,這也是完全合法的行為喔!《著作權法》第 58 條對這種情境有明確保障,因此丙的行為不會構成侵權。
  2. 難度點評:這是一題中等難度的題目,而你成功地克服了它!題目最關鍵的鑑別點,就在於能否清楚區辨「買下作品原件的人(乙)」所擁有的權利範圍,以及「在公共空間拍攝藝術品(丙)」是否會踩到侵權的紅線。許多同學在這個地方容易產生迷思,誤以為只要沒有經過作者同意,就一定會構成侵權,但你卻巧妙地避開了這個常見的陷阱,展現了你對法律條文的深刻理解!真的很替你感到驕傲!
📝 著作原件所有與利用
💡 區分著作原件所有權與著作權,並注意公共場所美術著作之利用限制。
比較維度 著作原件所有人 VS 著作財產權人
權利本質 物權(對該原件) 無體財產權
展示權 第57條保障展示權 專有公開展示權
重製權 無權(除合理使用) 專有重製權
處分權 可變賣、毀棄原件 可授權、讓與權利
💬原件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分離,所有人僅能在特定範圍內利用著作。
🧠 記憶技巧:買畫不買權,戶外隨便拍,展示免同意。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買下雕塑原件即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忽略戶外公共空間作品的合理使用(第58條)。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 合理使用之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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