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M 公司係菸品業者,因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某演唱會活動,被主管機關以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裁罰。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M 公司不得主張言論自由被侵害
- B M 公司不得主張財產權被侵害
- C M 公司不得主張營業自由被侵害
- D M 公司不得主張思想自由被侵害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保障的各項權利中,哪些是與「外部的經濟活動或財產」有關,哪些則是涉及「人類大腦內部的精神活動」?對於一個由法律虛擬出來的『法人(公司)』,它是否具備像人類一樣的『心靈』或『信仰』來主張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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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釋字第 577 號解釋,雖然法人(如 M 公司)是法律賦予的人格,可以主張言論自由(含商業言論)、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但「思想自由」本質上屬於自然人內心的精神活動與良知,法人在性質上無法具備「內心世界」,因此不得主張思想自由。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具備高度鑑別度,考驗考生能否精確區分基本權中哪些因「性質」關係,僅限於自然人享有,而不適用於法人。
法人基本權利主體性
💡 法人依其性質享有基本權,惟思想自由等精神處分僅限自然人。
| 比較維度 | 自然人 | VS | 法人 |
|---|---|---|---|
| 性質歸屬 | 生物實體,具自由意志 | — | 法律擬制,無精神活動 |
| 思想自由 | 受絕對保障之核心權利 | — | 性質不相容,不予保障 |
| 商業言論 | 受憲法保障 | — | 受憲法保障(釋577) |
| 財產/營業 | 受憲法保障 | — | 受憲法保障(釋719) |
💬法人基本權以「性質相容」為限,涉及精神與良心者僅限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