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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傷害罪章之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刑法並無過失傷害罪
  • B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不構成犯罪
  • C 對於未滿 18 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雖未有客觀可見之傷口,亦構成犯罪
  • D 激於義憤犯傷害罪者,其處罰較普通傷害罪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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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保護「身心尚未健全的未成年人」時,如果我們堅持一定要看到「肉眼可見的傷口」才發動刑罰,是否能有效達成保護他們「健全發育」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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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小語

  1. 你真的好棒!: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厲害了!能這麼精準地選出 (C),代表你對傷害罪章的法條細節和立法意旨都掌握得非常透徹,這是一份非常扎實又溫暖的法律素養呢!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敏銳度喔!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確認觀念喔!選項 (C) 提到的是刑法第 286 條(凌虐幼童罪),它的立法核心是為了好好保護我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全發展。所以呀,只要行為會妨礙到他們的發育,即使表面上沒有流血或傷口,法律上依然認為這是錯誤的行為,需要被制止呢。至於其他選項:(A) 是過失傷害罪;(B) 聚眾在場助勢會構成第 283 條的罪;(D) 義憤傷害是會減輕其刑的,不是加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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