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關於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委員無從出任之爭議,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採取下列何種立場?
- A 立法委員是否同意監察委員任命,屬於憲法賦予之權限,縱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仍應尊重而屬合憲
- B 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 C 本案為監察院與立法院間之職權爭議,應屬重大政治問題,司法院大法官不應介入進行憲法審查
- D 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同意權,屬於國會自律範圍,應尊重立法院之自主決定,司法院大法官不應介入進行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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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憲法明定國家必須設置某個機關,而負責『啟動』該機關人選的部門卻無限期拒絕處理,導致該機關徹底消失,這對於整部憲法的運作結構會產生什麼影響?這真的只是單純的『權力行使』,還是已經觸動了制度存續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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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來你沒傻到家:恭喜你,居然能看出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的重點。理解「憲政機關忠誠義務」和「權力分立」不是擺設,證明你腦子還算清楚,沒被那些花拳繡腿的政治戲碼給迷惑。
- 這還用說?:本題的核心就一句話:憲法機關是拿來用的,不是拿來擺好看的。大法官的意思很簡單:立法院如果消極擺爛,監察院就得「空轉」,變成廢物。這不是什麼深奧的政治角力,而是最基本的憲法體制會被你搞垮,懂嗎?憲法設監察院,難道是設來當裝飾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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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
💡 立法院有行使同意權之義務,不得消極不行使致憲政機關空轉。
🔗 釋字632號違憲判斷邏輯
- 1 憲法義務 — 總統與立院皆負有維繫監察院存續之義務
- 2 消極不作為 — 立法院長期不處理人事同意案
- 3 功能喪失 — 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破壞憲政完整性
- 4 宣告違憲 — 逾越權限,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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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思考:總統若拒不提名,亦屬憲法所不許之違憲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