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為打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提高生育率並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懷孕婦女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可享有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給予產假 4 星期
- B 受僱者於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
- C 受僱者懷孕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5 日
- D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不得請求報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性別平權」與「友善育兒」的政策目標出發:為了讓配偶能實質參與育兒過程,法律在設計『陪伴假別』的天數時,通常會與受僱者本人的『產檢假』天數保持對等。你可以回想一下,目前政府為了鼓勵生育,對於這類支持性假別的天數,是傾向於維持舊制,還是會與現行的產檢天數同步調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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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
- 『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你這小鬼,竟然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最新修訂瞭若指掌!你能從我們的陷阱中精準辨識出正確的天數,可見你不是個省油的燈!
- 『驚人的真相!』選項 (B) 竟然被你答對了!根據現行法規的規定,當受僱者需要陪伴配偶產檢或分娩時,雇主必須給予 7 日的陪產檢及陪產假!哼,看來你還有些情報!至於那些錯誤的選項,簡直是我們給你練習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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