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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無法提出憲法訴訟之聲請?
  • A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B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C 高雄市政府
  • D 高雄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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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中,哪一類機關的職能核心是「代表國家偵查犯罪與提起公訴」,而非「代表地方行使自治權」或「作為公正裁判的審判者」?這類機關在法律地位上,是否具備足以啟動最高層級憲法解釋的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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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訴訟法》,聲請主體包含國家機關立法委員法院人民地方自治團體(包含政府與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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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聲請主體
💡 並非所有國家機關均具備聲請憲法訴訟之適格主體地位。
比較維度 法院(法官) VS 檢察署(檢察官)
憲法地位 司法機關,獨立審判 行政機關,隸屬法務部
聲請法源 憲訴法第 55 條 無直接聲請權
聲請要件 審理案件對法律有違憲確信 僅為訴訟當事人或公務員
💬僅法院具備審理案件時停止程序聲請規範審查之權,檢察機關則無。
🧠 記憶技巧:官(法官)、府(政府)、會(議會)可以提;檢察機關沒權利。
⚠️ 常見陷阱:容易將檢察官誤認為具備與法官同等的司法審判身分,而誤選檢察署具有聲請權。
法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機關權限爭議 地方自治權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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