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無法提出憲法訴訟之聲請?
- A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B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C 高雄市政府
- D 高雄市議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中,哪一類機關的職能核心是「代表國家偵查犯罪與提起公訴」,而非「代表地方行使自治權」或「作為公正裁判的審判者」?這類機關在法律地位上,是否具備足以啟動最高層級憲法解釋的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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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訴訟法》,聲請主體包含國家機關、立法委員、法院、人民及地方自治團體(包含政府與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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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聲請主體
💡 並非所有國家機關均具備聲請憲法訴訟之適格主體地位。
| 比較維度 | 法院(法官) | VS | 檢察署(檢察官) |
|---|---|---|---|
| 憲法地位 | 司法機關,獨立審判 | — | 行政機關,隸屬法務部 |
| 聲請法源 | 憲訴法第 55 條 | — | 無直接聲請權 |
| 聲請要件 | 審理案件對法律有違憲確信 | — | 僅為訴訟當事人或公務員 |
💬僅法院具備審理案件時停止程序聲請規範審查之權,檢察機關則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