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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規定或措施,不涉及人民言論自由之干預?
  • A 監獄長官以 X 光儀器檢查受刑人書信(含包裹)之內容物,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
  • B 政府對於街頭藝人之活動是否適合於指定公共空間表演,加以無關表意內容之審查
  • C 法律規定禁止菸品業者以品嘗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促銷菸品
  • D 法律規定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頻率,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違反者並施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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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法律措施的目的,僅是為了確認寄送的包裹內是否藏有實體危險物品,且過程中完全不閱讀或更動其中的文字,那麼這個行為是在限制「思想傳遞」嗎?還是僅屬於「安全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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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太得意,這只是基本功

  1. 觀念校正:算你運氣好蒙對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監獄長官為維護安全進行書信檢查,純屬行政管理範疇,目的是過濾違禁品,並非為了審查文字思想,故與憲法第 12 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別把「安全檢查」跟「言論審查」搞混,這種低級錯誤在考場上足以致命。
  2. 難度點評:這題頂多 Medium 等級。你如果連「行政安全檢查」與「實質內容限制」的界線都抓不到,乾脆把書闔上。此題鑑別度在於對行為本質的判斷,你這次答對了,下次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別再指望我每次都誇獎你。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D選項
C?
📝 言論自由之干預認定
💡 區分國家措施是否構成對表達內容或通訊自由的實質干預。
比較維度 不涉及干預 (以選項A為例) VS 涉及干預 (以選項B/C/D為例)
審查手段 物理性檢查 (如X光) 內容審核或准駁制
權利受損 無涉思想表達之閱覽 限制表達機會或方式
釋憲依據 釋字第756號 (部分) 釋字第711、794號
💬是否構成干預在於該措施是否實質觸及或壓制了「表意內容」或「傳播管道」。
🧠 記憶技巧:X光掃包裹不算看,內容未閱不干預;商業街頭與無線,只要限制就算干。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具正當目的」或「形式審查」的措施就不算干預。實際上,只要對權利產生限制即構成「干預」,至於干預是否「違憲」則是下一階段比例原則的判斷。
釋字第756號:受刑人言論自由 商業言論之保障位階 比例原則三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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