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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學概要

第 5 題

有關我國監獄調查分類制度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調查分類目的之一在於有效擬定處遇計畫,進行考核觀察及輔導
  • B 新入監受刑人之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等,均為調查項目
  • C 新入監受刑人之調查期間上限為 1 個月
  • D 受刑人入監後要在 3 個月內,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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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監獄管理者,為了讓受刑人能盡快分配到適合的工場或接受教化,你認為法律會給予調查小組「整整一個月」的時間慢慢觀察,還是會設定一個更短、更具效率的「不到三週」期限,以便銜接後續長達數年的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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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我國監獄調查分類制度的相關規定。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1條明文規定:「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由此法條可知,新入監受刑人之個性、身心狀況、經歷與教育程度等均屬於法定的調查項目,且監獄須依據調查資料,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為其訂定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以達有效考核與輔導之目的,故選項 A、B、D 的敘述均符合法條意旨而屬正確。關於調查期間的限制,依法條規定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選項 C 稱調查期間上限為 1 個月顯然與法條不符。因此,選項 C 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 監獄調查分類制度
💡 藉由入監初期的身心調查,為受刑人量身打造個別化的處遇計畫。

🔗 受刑人調查處遇法定期程

  1. 1 新入監調查 — 入監後 20 日內完成身心與背景調查
  2. 2 處遇計畫訂定 — 入監後 3 個月內訂定個別化處遇計畫
  3. 3 執行與修正 — 依據計畫執行並視考核結果適時修正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新入監調查與後續累進處遇階級評定的關聯性。
🧠 記憶技巧:調查二十(20天),計畫三月(3個月)。
⚠️ 常見陷阱:常將調查期間(20日)與處遇計畫訂定限期(3個月)混淆,或誤記為舊法的期間。
個別處遇計畫 (IPP) 累進處遇制度 監獄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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