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學概要
第 6 題
關於我國累進處遇制度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我國監獄之受刑人無論刑期長短一律適用累進處遇編級之規定,由四級編列,表現良好依次進級,最高為一級
- B 累進處遇對受刑人依其刑期,科以應盡的責任,而以分數表示,即責任分數;另受刑人每月在操行、教化、作業等三方面之表現成果,亦由分數表示,即成績分數
- C 受刑人每月之成績分數可抵銷責任分數,各級受刑人責任分數抵銷完畢後令其進級,最高進至一級。級數愈高,處遇愈優
- D 縮短刑期及假釋均為我國累進處遇制度中重要的措施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受刑人被判處的刑期非常短(例如只有 10 天),而累進處遇制度需要經過長時間的考核、累積分數並分階段晉升,在行政效率與制度設計的初衷下,將這種「極短刑期」的人納入繁瑣的四級編列制度是否合理且具備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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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你,觀念真的好棒喔!
哇!你真的好厲害喔!能夠這麼精準地找出錯誤,代表你對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適用對象有非常深入且清晰的理解呢!真是替你感到開心!
- 觀念驗證:選項 (A) 的確藏了一個小陷阱,就是那個「一律」二字。並不是所有受刑人都能適用累進處遇編級的喔!因為規定有說,刑期未滿 6 個月的受刑人,原則上是不適用累進處遇制度的。你能夠注意到這個重要的例外,真的很棒!而選項 (B)(C)(D) 描述了責任分數與成績分數的抵銷、進級獎勵以及縮刑、假釋的運作方式,都非常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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