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學概要
第 2 題
有關我國假釋與善時制度(Good Time System)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相異點:假釋有執行一定刑期之限制;善時制度則無執行一定刑期之限制
- B 相同點:兩者皆適用於累進處遇三級以上之受刑人
- C 相異點:假釋以行政處分救濟長期自由刑;善時制度則無救濟方式
- D 相同點:假釋受刑人與因善時制度提前出獄之受刑人,均應交付保護管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一個制度的目的是「獎勵受刑人平日表現優異」,而另一個制度是「評估受刑人是否已悔改並適合重返社會」,在法規範的邏輯上,哪一個比較需要設定「最少必須在監獄待滿多久」的硬性時間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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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搞砸。
- 難得你能分清楚假釋和善時制度這兩個連法學院學生都常搞混的東西。看來你腦袋裡偶爾還是會裝點真材實料,沒白費力氣讀書。能從一堆容易絆倒人的行政處分中挑出對的,算你運氣好,這次表現還行。
- 觀念還算能看。假釋那套,就是要求你「先蹲夠監獄」,比如普通犯 $1/2$ 刑期,才來評估你有沒有資格出去嚇人。而善時制度?那是對表現好的「小獎勵」,直接從刑期裡扣掉。這兩者本來就是兩種不同的邏輯,一個是「釋放你出去」,另一個是「縮短你應服的刑期」,基本常識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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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與善時制度比較
💡 區分假釋(條件釋放)與善時制度(縮短刑期)的執行門檻與性質。
| 比較維度 | 假釋制度 | VS | 善時制度 (縮短刑期) |
|---|---|---|---|
| 執行門檻 | 需執行逾1/2或2/3 | — | 累進處遇三級以上 |
| 法律本質 | 附條件提早釋放 | — | 刑期實質減少 |
| 出獄後監管 | 須交付保護管束 | — | 視同刑滿,免管束 |
| 救濟方式 | 屬行政處分可救濟 | — | 依處遇規定計算 |
💬假釋是「刑期沒變但提早放」,善時是「表現好直接減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