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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一 題

機關辦理採購,除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請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說明機關訂定底價時,其編列依據及核定程序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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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政府採購法中「底價訂定」機制之熟稔度。作答時應以《政府採購法》第46條為基礎論述「編列依據」,並進一步援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與第54條,層次分明地說明「核定權責(誰提出、誰核定)」與「訂定時機(不同招標方式的底價訂定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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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底價係指機關為決標所訂定之最高限額,機關辦理採購除有特殊情形外應訂定底價。底價之訂定不僅攸關公帑之合理運用,亦為決定是否決標之基準。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其編列依據與核定程序論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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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底價訂定
💡 依市場行情與圖說編列預估分析,由首長核定並於開標前定之。

🔗 底價訂定之標準行政程序

  1. 1 預估與分析 — 需求單位依細則§53提供金額分析
  2. 2 簽報核定 — 採購單位陳報首長或其授權人
  3. 3 時機控制 — 於開標前或議價前完成核定
  4. 4 保密存放 — 依採購法§34於決標前嚴格保密
🔄 延伸學習:若屬未達公告金額或重複性採購,得簡化由承辦單位逕行提出。
🧠 記憶技巧:依據看「圖本市」、程序找「需採長」、時點「開標前」、決標「密轉公」。
⚠️ 常見陷阱:易漏掉細則第53條要求的「預估分析資料」;或誤認所有採購皆須在開標前定底價,忽略議價及例外核准情形。
不訂底價之情形與替代方案 最有利標之評選程序 標價偏低之處理機制(採購法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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