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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四 題

機關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應不予開標決標情形,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後,後續應如何處理該採購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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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考生對政府採購法第50條後續處置的熟悉度,必須連結《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的明文規定。答題時應具備「雙軌思維」:第一軌是『採購案本身』的續行程序(重行審查或重行招標);第二軌是『對違法廠商』的追究處置(沒收押標金、第101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損害賠償),如此方能展現實務操作的全面性與法律定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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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後,針對「採購案之續行程序」與「違法廠商之行政究責」,應採取何種適法之處置及行政行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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