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四 題
機關允許得標廠商將工程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但分包後於契約執行期間,時有發生廠商因財務危機造成停工,並造成分包廠商無法直接向機關請求給付價金或報酬。試論政府採購法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並說明分包廠商直接向機關請求給付之要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點出「契約相對性」導致分包廠商無法請款的僵局。解題須雙管齊下:事前透過政府採購法第25條「共同投標」突破;事後則依第63條授權之「監督付款」、第67條「連帶瑕疵擔保」及民法「債權讓與」來處理。答題時必須清楚列出監督付款的實體要件,並給出實務上機關的處置建議,展現對工程會實務機制的專業判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本題核心在於分包契約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則,分包廠商無權逕向機關請款。政府採購法如何透過事前機制(共同投標)與事後補救(監督付款、債權讓與)突破此限制,以保障分包廠商權益並確保工程順遂。 【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