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四 題
A 縣政府環保局(下稱 A 環保局)辦理「A 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技術服務契約採購,由 B 公司得標。A 環保局與 B 公司簽約後,B 公司之負責人甲乃交付 A 環保局辦理採購人員乙先前應允之後謝金新臺幣 70 萬元。甲與乙之刑事責任部分暫時不論,政府採購法對廠商此等行為有何相關規範?(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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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廠商交付賄賂(後謝金)時,依《政府採購法》機關應採取之處置。考生應迅速聯想三大面向:(1)契約效力與價款處置(第59條反餽贈條款、第50條撤銷決標/解約)、(2)不良廠商停權機制(第101條第1項第15款及第103條)、(3)保證金之不發還(押保辦法)。作答時需條理分明地展現行政管制與契約處理雙管齊下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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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廠商負責人為促成採購契約,於簽約後交付採購人員先前應允之後謝金,不論刑事責任,依《政府採購法》機關應對廠商採取何等契約處置與行政停權處分? 【解析】 廠商之負責人甲給付採購人員乙後謝金之行為,效力及於得標廠商B公司。A環保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應對B公司採取以下規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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