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一 題
甲機關辦理某工程採購案,以小額採購議價方式委由 A 廠商辦理設計與監造,並依A 廠商製作之設計書圖與招標文件辦理公開招標,後由 B 廠商以最低價得標。於履約中,甲機關發現 B 廠商官網中「公司簡介」頁面,載有「A 廠商為 B 廠商之關係企業」,甲機關進而調閱 A、B 二家廠商於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 B 廠商投標當時相關文件,發現 B 廠商工地主任「錢小○」先生投標時檢附之身分證影本,所載之母為 B 廠商負責人「趙○○」女士,所載之父「錢大○」恰與 A 廠商之經理人暨股東同名,且三人均登記於同一戶籍地址。請引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解析其中疑義,並說明甲機關應如何處置為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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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敏銳察覺「球員兼裁判」的利益衝突問題。解題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違法性定性』,透過事實(配偶關係、官網自承)認定A與B為關係企業,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設計廠商不得投標)及《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影響採購公正);第二層次是『程序處置』,因為已經在履約中,必須精確引用《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提出撤銷決標或終止/解除契約的具體行政作為,並補充監造契約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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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設計與監造廠商之關係企業參與同案工程採購之投標與履約,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與公平合理原則?機關於履約中發現上情,應採取何種法定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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