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題
某縣環保局於民國(下同)113 年間公告該年度一般廢棄物處理委託案之政府採購標案,甲公司負責人 A 乃親洽乙公司負責人 B、丙公司負責人 C,由 B、C 分別提供乙、丙公司之大小章交予 A,並同意 A 分別以上開公司名義代為製作投標文件內容並用印投標,使甲公司順利得標 113 年標案。次年,B、C 不願再提供大小章,A 乃另邀丁公司負責人 D、戊公司負責人 E 餐敘,D、E 同意依 A 之建議填寫標價並參與投標,開標結果由甲公司順利得標 114 年標案。試論招標機關在 114 年度履約期間發現上述情事後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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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事實分為113年標案(借牌投標、重大異常關聯)與114年標案(合意圍標)。解題時應運用「四面向分析法」:針對各別標案分別探討「契約效力(第50條)」、「押標金處置(第31條)」、「停權處分(第101條)」以及「刑事責任之告發」,層次分明地列出機關應採取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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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機關履約期間發現得標廠商於前案涉有借牌投標,於本案涉有合意圍標等違反採購法情事,機關應如何就契約效力、押標金、停權處分及刑事告發進行處置。 【解析】 壹、刑事責任之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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