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0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四 題
A 縣政府環保局(下稱 A 環保局)辦理「A 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技術服務契約採購,由 B 公司得標。A 環保局與 B 公司簽約後,B 公司之負責人甲乃交付 A 環保局辦理採購人員乙先前應允之後謝金新臺幣 70 萬元。甲與乙之刑事責任部分暫時不論,政府採購法對廠商此等行為有何相關規範?(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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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廠商「給付回扣/後謝金」之行政與民事契約責任。解題時應區分「契約權利」與「行政處置」兩大面向,精確引用《政府採購法》第59條(契約終止/解除與二倍利益扣除)與第101條第1項第15款(停權處分),並特別留意法條的項次結構與正當法律程序(如機關「應」通知而非逕予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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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得標廠商於簽約後交付後謝金予機關採購人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對該廠商得主張之契約權利與行政不利處分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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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情況是不是也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