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0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四 題
A 縣政府環保局(下稱 A 環保局)辦理「A 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技術服務契約採購,由 B 公司得標。A 環保局與 B 公司簽約後,B 公司之負責人甲乃交付 A 環保局辦理採購人員乙先前應允之後謝金新臺幣 70 萬元。甲與乙之刑事責任部分暫時不論,政府採購法對廠商此等行為有何相關規範?(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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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廠商「行賄/給付後謝金」之行政與民事責任的掌握。解題時應先排除刑事責任,直接鎖定採購法第59條(禁止不當利益及雙倍扣款)、第50條(影響採購公正之撤銷/解除契約)以及第101條(停權處分)進行三段論法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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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得標廠商於簽約後交付採購人員先前應允之後謝金,除刑事責任外,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對該廠商得主張之權利與行政處置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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