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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二 題

某採購案於開標階段,發現投標廠商中有 A、B 兩家公司分屬同一地址之一樓、二樓,再查發現 A 公司負責人與 B 公司負責人間為大伯與弟媳之關係。試問:具親屬關係之公司參與同一採購案之投標,於政府採購法有無違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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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地址相近」與「親屬關係」投標,應立刻聯想《政府採購法》第50條「重大異常關聯」與第87條「圍標」規定。解題關鍵在於指出「單純親屬關係不當然違法」,機關必須進一步查察是否具備工程會函釋所列之客觀「重大異常關聯」事證(如押標金來源相同、筆跡雷同等),方能依法為不予開標或決標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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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投標廠商間具親屬關係(大伯與弟媳)且營業地址相近(同一地址之一、二樓),是否逕行構成《政府採購法》中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情事(如重大異常關聯或圍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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