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題
某縣環保局於民國(下同)113 年間公告該年度一般廢棄物處理委託案之政府採購標案,甲公司負責人 A 乃親洽乙公司負責人 B、丙公司負責人 C,由 B、C 分別提供乙、丙公司之大小章交予 A,並同意 A 分別以上開公司名義代為製作投標文件內容並用印投標,使甲公司順利得標 113 年標案。次年,B、C 不願再提供大小章,A 乃另邀丁公司負責人 D、戊公司負責人 E 餐敘,D、E 同意依 A 之建議填寫標價並參與投標,開標結果由甲公司順利得標 114 年標案。試論招標機關在 114 年度履約期間發現上述情事後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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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借牌投標」與「合意圍標(陪標)」之認定,以及機關發現違法情事後之全方位處置。解題應按「行政處置(契約效力、押標金)」、「不良廠商停權(刊登公報)」及「刑事告發」三個層次,並區分113年(已履約完畢)與114年(履約中)之不同處置方式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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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廠商間借牌投標與合意陪標之適法性,以及招標機關於履約期間發現違法情事時,對契約效力、押標金、不良廠商停權及刑事責任之法定處置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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