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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9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四 題

四、某招標機關為辦理109年度飛灰穩定化產物委託處理之採購,於108年12月13日辦理第2次公開招標之開標,計有2家廠商參與投標;經開啟標單封,2家廠商均低於底價,A 廠商之標價最低且未低於百分之八十。惟當日開標主持人宣布,因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故作成保留決標紀錄:「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由洽辦單位自行簽准決標予廠商,並以簽准日為決標日,不另作成決標紀錄。」同日,該市議會完成109年度總預算案三讀審議程序。至109年1月4日,招標機關召開本採購案投標文件內容確認說明會議,經當日邀請 A 廠商出席說明後,招標機關認定 A 廠商投標文件不符招標文件規定,故作成會議紀錄,並簽准不決標予 A 廠商。請依據法條附理由說明該招標機關之處置是否妥適。(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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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區分『程序瑕疵』與『實體適法性』。首先,檢視機關宣告『不另作決標紀錄』是否違反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的強制規定;其次,分析開標後(保留決標期間)才發現投標文件不符規定,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機關作成『不決標』之實體處置是否合法,並順帶點出其開標當日審標不確實的行政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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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機關預告免除決標紀錄之宣告是否違反法定程序?保留決標期間發現投標文件不符規定,機關事後作成不予決標之處置是否適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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