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四 題
某招標機關為辦理109年度飛灰穩定化產物委託處理之採購,於108年12月13日辦理第2次公開招標之開標,計有2家廠商參與投標;經開啟標單封,2家廠商均低於底價,A 廠商之標價最低且未低於百分之八十。惟當日開標主持人宣布,因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故作成保留決標紀錄:「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由洽辦單位自行簽准決標予廠商,並以簽准日為決標日,不另作成決標紀錄。」同日,該市議會完成109年度總預算案三讀審議程序。至109年1月4日,招標機關召開本採購案投標文件內容確認說明會議,經當日邀請 A 廠商出席說明後,招標機關認定 A 廠商投標文件不符招標文件規定,故作成會議紀錄,並簽准不決標予 A 廠商。請依據法條附理由說明該招標機關之處置是否妥適。(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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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保留決標』之法律性質、決標紀錄法定程序,以及『決標前』發現投標文件不符規定之處置。解題關鍵在於區分決標前與決標後之法規適用,並精準援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決標紀錄義務)與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決標前不予決標之情形),切忌將法第61條(決標公告)誤作決標紀錄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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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招標機關宣告俟預算通過後簽准決標,「不另作成決標紀錄」之處置是否適法?
- 機關於「保留決標」期間,經釐清後認定最低標廠商之投標文件不符招標文件規定,進而簽准「不決標予該廠商」之處置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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