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四 題
某招標機關為辦理109年度飛灰穩定化產物委託處理之採購,於108年12月13日辦理第2次公開招標之開標,計有2家廠商參與投標;經開啟標單封,2家廠商均低於底價,A 廠商之標價最低且未低於百分之八十。惟當日開標主持人宣布,因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故作成保留決標紀錄:「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由洽辦單位自行簽准決標予廠商,並以簽准日為決標日,不另作成決標紀錄。」同日,該市議會完成109年度總預算案三讀審議程序。至109年1月4日,招標機關召開本採購案投標文件內容確認說明會議,經當日邀請 A 廠商出席說明後,招標機關認定 A 廠商投標文件不符招標文件規定,故作成會議紀錄,並簽准不決標予 A 廠商。請依據法條附理由說明該招標機關之處置是否妥適。(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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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類採購程序時序題,考生應先畫出時間線:開啟標單(已過資格/規格審查)→ 成為最低標 → 僅因預算保留決標 → 預算通過 → 事後召開澄清會議推翻資格。接著以政府採購法第52條(決標原則)、第50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第61及62條(決標紀錄與公告)進行法規涵攝,並務必以上位法理第6條(公平合理原則、信賴保護)來定性機關遲延且反覆的行政作為是否妥適,最後提出救濟或處置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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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招標機關於價格標開標後且預算已通過之情形下,免除決標紀錄程序,並於事後以澄清會議實質推翻最低標廠商資格而不予決標,其處置是否適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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