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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四 題

某招標機關為辦理109年度飛灰穩定化產物委託處理之採購,於108年12月13日辦理第2次公開招標之開標,計有2家廠商參與投標;經開啟標單封,2家廠商均低於底價,A 廠商之標價最低且未低於百分之八十。惟當日開標主持人宣布,因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故作成保留決標紀錄:「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由洽辦單位自行簽准決標予廠商,並以簽准日為決標日,不另作成決標紀錄。」同日,該市議會完成109年度總預算案三讀審議程序。至109年1月4日,招標機關召開本採購案投標文件內容確認說明會議,經當日邀請 A 廠商出席說明後,招標機關認定 A 廠商投標文件不符招標文件規定,故作成會議紀錄,並簽准不決標予 A 廠商。請依據法條附理由說明該招標機關之處置是否妥適。(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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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拆解機關的兩項主要行政行為:一是宣告『不另作成決標紀錄』;二是『決標前重新審查並給予說明機會後不予決標』。運用政府採購法第50條(不予決標之事由)、第51條(通知說明)及施行細則第68條(決標紀錄)進行涵攝,分別評價其處置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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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機關宣告保留決標並免除決標紀錄之作成是否適法?於開標後、決標前發現廠商投標文件不符招標文件規定,得否重新審查並不予決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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