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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2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四 題

機關允許得標廠商將工程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但分包後於契約執行期間,時有發生廠商因財務危機造成停工,並造成分包廠商無法直接向機關請求給付價金或報酬。試論政府採購法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並說明分包廠商直接向機關請求給付之要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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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政府採購法》第67條「分包廠商權益保障」機制的理解。看到分包廠商無法向機關請款,應立刻想到「債之相對性」的限制,以及採購法第67條打破此限制的「權利質權設定」機制。解題時須分層說明該機制的法理基礎,並結合民法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精確臚列直接請求給付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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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得標廠商發生財務危機時,分包廠商如何突破「債之相對性」,直接向機關請求給付工程款?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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