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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6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四 題

監督付款之意義為何?工程實務上何以有監督付款之設計?而定作人與承攬人兩造,加上監督付款自救會之三方共同簽訂協議,則依系爭協議所生之法律關係,監督付款自救會之法律定位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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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監督付款」題型,應立刻聯想到履約階段得標廠商財務危機的處理機制。思考層次分為:1. 定義與政策目的(依工程會要點,確保工程進度與下包權益);2. 法律關係定性(突破契約相對性,探討債權讓與或第三人利益契約);3.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對三方協議中自救會地位的定性與機關抗辯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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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監督付款之定義、公共工程實務目的,以及三方協議下分包商(自救會)之民法上法律關係與地位定性。 【解析】 壹、監督付款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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