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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四 題

四、監督付款之意義為何?工程實務上何以有監督付款之設計?而定作人與承攬人兩造,加上監督付款自救會之三方共同簽訂協議,則依系爭協議所生之法律關係,監督付款自救會之法律定位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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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工程會「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中關於監督付款之規定。解題邏輯分為三層次:首先界定監督付款之實務定義與操作模式;其次從公共利益(維持工程進度)與私益(防止下包商倒閉)雙軌說明其存在理由;最後須運用民法「債之相對性」、「指示交付」或「第三人利益契約」等概念,精準定位「自救會」在三方協議中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上之法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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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監督付款之制度目的,以及由定作人(機關)、承攬人與次承攬人(自救會)簽訂三方協議時,自救會之實體法地位與債之關係定性。 【解析】 壹、監督付款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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