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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二 題

何謂「採購契約要項」與「採購契約範本」?假設 A 機關與 B 廠商簽訂工程採購契約,卻未將採購契約要項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關於逾期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 20%為上限之內容納入契約,B 廠商得否逕依此主張契約違約金超過 20%部分無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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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界定「採購契約要項」與「範本」的法律性質為行政規則與參考範例,並非民法上的強制規定。接著利用三段論法,點出廠商不能直接主張違反範本而「無效」,但可依民法第252條尋求法院酌減,展現對政府採購法與民法交錯適用之定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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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採購契約要項」與「採購契約範本」之法律性質為何?廠商得否以機關未將其規定(違約金上限20%)納入契約為由,主張契約條款違反規定而部分無效? 【解析】 壹、採購契約要項與範本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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