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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二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共計 15 項),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請問有那幾項情形,必須具備「情節重大者」之要件?(20 分)另機關遇有第 101 條第 1 項所定情節重大者,應為如何之審酌?(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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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停權條款(第 101 條),應立即聯想 108 年修法將「情節重大」與「比例原則」具體明文化的精神。答題需精準列出 7 款附有該要件的法定情形,並結合採購法第 101 條第 4 項實體審酌因素,以及第 3 項的正當法律程序(陳述意見、成立審查小組),展現實務操作與行政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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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中明定「情節重大」之款次,以及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時應遵循之實體審酌基準與正當法律程序。 【解析】 壹、須具備「情節重大者」要件之情形(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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