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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3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二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共計 15 項),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請問有那幾項情形,必須具備「情節重大者」之要件?(20 分)另機關遇有第 101 條第 1 項所定情節重大者,應為如何之審酌?(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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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於108年修法後導入「比例原則」的重要變革。解題時應先精準臚列明文規定須具備「情節重大」要件的7款情形;接著引述同條第4項之審酌基準(損害輕重、歸責程度、補救措施),並可補充施行細則第111條之1的客觀標準,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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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核心在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處分之要件。為避免機關裁量過苛而違反「比例原則」,現行法針對部分違約或違法情形,明定須達「情節重大」始得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予以停權。 【論述】 一、須具備「情節重大者」要件之情形(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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