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二 題
工程採購案得標廠商因驗收不合格,經採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之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不服依法提出異議及申訴均遭駁回,復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並要求於判決確定前暫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否則如行政訴訟勝訴確定將提國賠,試問該要求是否於法有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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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不良廠商停權處分(第101條)後續救濟程序與執行效力的理解。解題關鍵在於連結《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申訴駁回即應刊登公報」的明文規定,以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的「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指出廠商單方面要求暫停刊登於法無據,必須依法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始為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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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廠商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是否當然發生停止執行之效力?廠商據此要求機關暫停刊登,是否於法有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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