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0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題
A 鄉公所辦理「產業觀光主題園區建置工程」,進行公開招標,經評選後由 B 公司得標。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依契約約定,設施及設備之保固期間為 3 年,植栽養護期間為 2 年。園區開放使用 6 個月後,園區內休憩步道及多項設施均損壞不堪使用,喬、灌木與草皮均枯萎,幾無存活。A 鄉公所乃依合約中關於保固之規定,通知 B 公司改善。B 公司主張設施與植栽損害為入園民眾之人為破壞,非屬保固責任範圍,A 鄉公所遂通知 B 公司沒收新臺幣 60 萬元之保固保證金。此外,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規定,將事實及理由通知 B 公司,表示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B 公司對於此二通知均不服,應如何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首先應辨識政府採購法著名的「雙階理論」。進入履約與保固階段後,機關與廠商之關係原則上屬私法契約關係;但機關依第101條欲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則為影響廠商公法上權利之行政處分。因此,考生必須將「沒收保固保證金(私權爭議)」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公法爭議)」分開論述,精準點出個別的救濟程序(調解/民事訴訟 vs 異議/申訴/行政訴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A鄉公所通知沒收保固保證金與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兩者之法律性質(私法爭議與公法爭議)有別,B公司應如何針對此二通知分別依法定程序尋求救濟? 【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