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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題

A 鄉公所辦理「產業觀光主題園區建置工程」,進行公開招標,經評選後由 B 公司得標。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依契約約定,設施及設備之保固期間為 3 年,植栽養護期間為 2 年。園區開放使用 6 個月後,園區內休憩步道及多項設施均損壞不堪使用,喬、灌木與草皮均枯萎,幾無存活。A 鄉公所乃依合約中關於保固之規定,通知 B 公司改善。B 公司主張設施與植栽損害為入園民眾之人為破壞,非屬保固責任範圍,A 鄉公所遂通知 B 公司沒收新臺幣 60 萬元之保固保證金。此外,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規定,將事實及理由通知 B 公司,表示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B 公司對於此二通知均不服,應如何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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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政府採購法之「雙階理論」運用。考生應先將機關的兩個行為進行法律定性:沒收保證金屬「履約爭議(私法爭議)」,刊登公報屬「停權處分(公法爭議)」,再依定性分別導出民事與行政雙軌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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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A 鄉公所通知沒收保固保證金及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法律性質為何?B 公司對此二通知不服,應分別循何途徑救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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