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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一 題

A 縣農會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A 縣政府補助 450 萬元,辦理採購金額 1800 萬元之農產品加工廠改善工程。該工程經公開招標後由 B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得標,A 縣農會與 B 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書後,將 B 公司投標時繳納之押標金 90 萬元全數轉作履約保證金;該工程經履約、驗收完畢後,A 縣農會將履約保證金發還 B 公司。嗣後 A 縣農會發現 B 公司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事實,B 公司所繳納之 90 萬元押標金額應予沒收,而不應發還,乃去函通知 B 公司於文到後 30 日內繳還該筆押標金。假設 B 公司置之不理,A 縣農會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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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釐清「受補助法人(A 縣農會)」辦理採購時之法律地位。考生應先依《政府採購法》第 4 條確認其適用本法,接著運用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聯席會議決議之見解,點出私法人並未因此受託行使公權力,無法作成行政處分,最後推導出應循《行政訴訟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處置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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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私法人(A 縣農會),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追繳押標金之行為是否屬行政處分?於廠商拒不繳還時,應採取何種行政救濟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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