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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一 題

A 縣農會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A 縣政府補助 450 萬元,辦理採購金額 1800 萬元之農產品加工廠改善工程。該工程經公開招標後由 B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得標,A 縣農會與 B 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書後,將 B 公司投標時繳納之押標金 90 萬元全數轉作履約保證金;該工程經履約、驗收完畢後,A 縣農會將履約保證金發還 B 公司。嗣後 A 縣農會發現 B 公司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事實,B 公司所繳納之 90 萬元押標金額應予沒收,而不應發還,乃去函通知 B 公司於文到後 30 日內繳還該筆押標金。假設 B 公司置之不理,A 縣農會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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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首先計算補助比例以確認本案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條。其次,定性農會追繳押標金為「公法上爭議」,但須注意農會為私法人,其催繳通知不具行政執行名義。最後,結合《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推導出農會須先提起行政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再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完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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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案爭點在於受補助之私法人(農會)依《政府採購法》追繳押標金之法律性質,以及在廠商拒絕繳還時,應如何透過行政訴訟途徑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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