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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乙、丙三家廠商參加丁機關採購案之投標,嗣經查發現甲、乙、丙三廠商之押標金,均由同一銀行匯入丁機關指定帳戶,且通匯序號連號,丁機關認為本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乃依投標須知規定,沒收甲、乙、丙等三家廠商押標金各新臺幣 20 萬元,並取消其次低標之決標保留權。請問:丁機關該依據政府採購法那一條規定為不予發還押標金之處分?若丁機關因此而沒收甲、乙、丙三家廠商之押標金,甲、乙、丙不服而循序提出異議、申訴,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無審判權?(12 分) (二)A 廠商參加 B 機關之工程採購招標案,經於民國 108 年 2 月 1 日決標,以總標價新臺幣 1 千萬元為最低標得標。原預定訂約日為同年月 26 日,嗣 A 廠商於訂約日前以投標金額偏低,純係筆誤,請求 B 機關准予不決標於 A 廠商並發還押標金,B 機關則於同年月 28 日函復請依限辦理訂約手續,否則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7 款辦理。其後A 廠商仍不訂約,B 機關遂依上述政府採購法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 A 廠商,另將 A 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並不予發還押標金。A 廠商不服而循序提出異議、申訴,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無審判權,應為如何之決定?(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A 廠商參加 B 機關之工程採購招標案,經於民國 108 年 2 月 1 日決標,以總標價新臺幣 1 千萬元為最低標得標。原預定訂約日為同年月 26 日,嗣 A 廠商於訂約日前以投標金額偏低,純係筆誤,請求 B 機關准予不決標於 A 廠商並發還押標金,B 機關則於同年月 28 日函復請依限辦理訂約手續,否則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7 款辦理。其後A 廠商仍不訂約,B 機關遂依上述政府採購法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 A 廠商,另將 A 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並不予發還押標金。A 廠商不服而循序提出異議、申訴,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無審判權,應為如何之決定?(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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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大核心:第一是『雙階理論』在政府採購法上的應用,確認行政法院對停權及沒收押標金處分之審判權;第二是『正當理由』的法律定性,判斷廠商單方『報價筆誤』是否構成拒不簽約的免責事由。作答時需援引釋字第540號解釋確立管轄權,並結合採購法第6條公平原則,論證廠商自身過失不得作為阻卻違法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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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行政法院對機關不予發還押標金及依第 101 條停權通知之爭議,有無審判權?
  2. 廠商得標後以「報價筆誤」為由拒不簽約,行政法院實體上應為如何之裁判決定?

小題 (一)

甲、乙、丙三家廠商參加丁機關採購案之投標,嗣經查發現甲、乙、丙三廠商之押標金,均由同一銀行匯入丁機關指定帳戶,且通匯序號連號,丁機關認為本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乃依投標須知規定,沒收甲、乙、丙等三家廠商押標金各新臺幣 20 萬元,並取消其次低標之決標保留權。請問:丁機關該依據政府採購法那一條規定為不予發還押標金之處分?若丁機關因此而沒收甲、乙、丙三家廠商之押標金,甲、乙、丙不服而循序提出異議、申訴,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無審判權?(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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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運用政府採購程序的「雙階理論」,界定本案屬招標、審標階段之公法爭議。接著需連結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重大異常關聯)與第31條第2項第7款(不予發還押標金)之關係,並引用工程會函釋與司法院釋字第540號解釋作為法理支持,方能完整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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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機關對具備「重大異常關聯」之投標廠商,不予發還押標金之法源依據為何。
  2. 機關沒收押標金之決定性質屬公法爭議抑或私法爭議,行政法院是否有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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