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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請回答下列有關押標金之問題: (一)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請問:押標金之性質為何?(8 分) (二)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所謂「虛偽不實」與刑法對「偽造、變造」之理解是否一致?(8 分) (三)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幾年?請求期間如何起算?又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幾年,即不得行使?(9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請問:押標金之性質為何?(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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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押標金之法學定性。考生應從「締約擔保」之傳統民法性質出發,進而切入政府採購法賦予之「公法上管制目的」(防弊、確保程序公正),並援引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管制性不利處分)以呈現論述之層次感與專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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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政府採購法中之押標金,不僅具有傳統私法上之締約擔保性質,更兼具確保採購程序公正之公法上管制與防弊性質。 【論述】 一、締約擔保性質(私法層面)

小題 (二)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所謂「虛偽不實」與刑法對「偽造、變造」之理解是否一致?(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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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釐清「虛偽不實」與「偽造、變造」之法律定義差異。解題關鍵在於指出政府採購法的「虛偽不實」包含「實質不實(無形偽造)」與「形式不實(有形偽造)」,其範圍遠大於刑法上以「無製作權」為核心要件的「偽造、變造」,並藉由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加以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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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虛偽不實」與刑法之「偽造、變造」概念是否一致? 【解析】 壹、兩者法律概念之界定

小題 (三)

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幾年?請求期間如何起算?又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幾年,即不得行使?(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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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行政程序法」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以及「政府採購法」108年修法增訂之最長行使期間的雙重掌握度。解題關鍵在於明確區分「主觀之時效起算點(何時可行使)」與「客觀之最長期間(法定起算日與除斥期間概念)」,並準確援引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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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機關追繳押標金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限、起算時點,以及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4項所定之客觀最長行使期間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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