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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請回答下列有關押標金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請問:押標金之性質為何?(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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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本題應從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第1條: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切入,探討押標金在招標階段所扮演的「擔保」角色。進而區分其在「一般履約締約(違約金性質)」與「防弊違規(行政管制與制裁性質)」雙層面的實務定性,並可適度援引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之見解以提升論述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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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政府採購法中設立押標金制度,其核心目的在於擔保採購程序之順利進行,並防範廠商以不當行為破壞公平競爭,其法律性質兼具私法上違約金與公法上行政管制之多重屬性。 【論述】 一、擔保投標及締約(違約金/損害賠償預定性質)

小題 (二)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所謂「虛偽不實」與刑法對「偽造、變造」之理解是否一致?(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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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行政法上之不法』與『刑事不法』在構成要件與規範目的上的區辨能力。作答時應先點出兩者規範目的不同,接著說明刑法的『偽、變造』多指有形偽造(無製作權人冒用),而採購法的『虛偽不實』為達防弊與確保公平競爭之目的,其射程範圍涵蓋實質內容不實(無形偽造),最後以最高行政法院及工程會實務見解作結,證實兩者概念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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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1 款「虛偽不實」之定義,與刑法「偽造、變造」概念是否完全等同。 【解析】 壹、法理與規範目的之差異

小題 (三)

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幾年?請求期間如何起算?又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幾年,即不得行使?(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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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追繳押標金屬於「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需回歸《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判斷5年消滅時效與「可行使時」之起算點。同時,必須精準點出《政府採購法》第31條於108年修法新增之第4項特別規定,展現實務修法與法條競合之定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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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追繳押標金之公法請求權時效期間、起算基準,及《政府採購法》第31條針對特定時點起算之特別規定限制。 【解析】 壹、追繳押標金之消滅時效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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