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題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 年 11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 號函(下稱系爭函),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惟系爭函僅上網公告,並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是否發生效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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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行政程序法關於法規命令之發布程序」與「最高行政法院針對採購法第31條授權之實務見解」。解題關鍵在於將系爭函定性為「法規命令」(因涉及剝奪人民押標金之財產權),進而依行政程序法第157條與第158條,推導出未刊登政府公報即不生發布效力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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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工程會依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所為之系爭函,其法律性質為何?僅上網公告而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是否發生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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