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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6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 年 11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 號函(下稱系爭函),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惟系爭函僅上網公告,並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是否發生效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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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工程會函釋之法律性質」及「行政程序法發布要件」的理解。解題關鍵在於援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5號裁定』,論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授權性質為法規命令,進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推導未刊登公報即屬無效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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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下稱系爭函)之法律性質為何?其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是否發生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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