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0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一 題
A 縣農會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A 縣政府補助 450 萬元,辦理採購金額 1800 萬元之農產品加工廠改善工程。該工程經公開招標後由 B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得標,A 縣農會與 B 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書後,將 B 公司投標時繳納之押標金 90 萬元全數轉作履約保證金;該工程經履約、驗收完畢後,A 縣農會將履約保證金發還 B 公司。嗣後 A 縣農會發現 B 公司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事實,B 公司所繳納之 90 萬元押標金額應予沒收,而不應發還,乃去函通知 B 公司於文到後 30 日內繳還該筆押標金。假設 B 公司置之不理,A 縣農會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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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三個層次的考點:1. 主體與適用:A縣農會為私法人,受政府補助逾50%且達公告金額,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條?2. 實體權利:借牌投標違反第31條第2項,已發還之押標金(即使曾轉為履約保證金)能否追繳?3. 救濟與執行(核心陷阱):農會並非行政機關,其追繳通知不具「行政處分」性質,不能移送行政執行,必須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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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A縣農會受補助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其追繳押標金之性質為何?如廠商拒絕繳還,應循公法行政執行或私法民事訴訟途徑救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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