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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二 題

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與第101條第3項均有訂定「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雖名稱相同,惟二者之任務有別。請說明二者之異同。(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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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巨額採購前置審查)與第101條第3項(停權處分前認定)的立法背景差異。解題策略應先點出兩者均適用《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的相同點(如組成條件),再從「設立目的」、「成立時機」、「任務內容」三個核心構面進行比較分析,最後連結行政程序正當性及採購效能之立法目的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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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與第101條第3項雖皆明定機關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然兩者在採購生命週期中扮演之角色截然不同。前者重於「事前之採購策略與需求審查」,後者重於「事後之停權處分正當程序保障」。二者之異同分析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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