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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二 題

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與第101條第3項均有訂定「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雖名稱相同,惟二者之任務有別。請說明二者之異同。(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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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考生對政府採購法中同名組織的辨析能力與法理基礎。解題關鍵在於區分『採購生命週期』的不同階段:第11條之1著重於『採購前期的防弊與策略審查』,而第101條第3項則聚焦於『停權處分前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作答時務必帶入授權子法及『比例原則』等行政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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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1條之1與第101條第3項所稱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雖共用同一授權子法,然其設置之法定時點、核心任務及立法目的截然不同。前者旨在「完善採購策略與防弊」,後者旨在「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與人權保障」。茲比較二者之異同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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