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9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二 題
二、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與第101條第3項均有訂定「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雖名稱相同,惟二者之任務有別。請說明二者之異同。(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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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政府採購法》中同名組織的區辨能力。看到此題,應立即從「設立目的」、「運作時機(採購生命週期)」及「任務內容」三個維度進行對比。第11條之1著重於『事前防弊與興利』的採購程序協助;第101條第3項則著重於『事後救濟與正當法律程序』的停權重大性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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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1條之1與第101條第3項雖均明定機關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然兩者在採購生命週期中所扮演之角色截然不同。前者旨在協助機關辦理重大採購之審查以確保採購品質;後者旨在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廠商不被恣意停權。茲就二者之異同析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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