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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一 題

何謂共同投標?其種類有那些?試舉例說明之。倘若招標機關的招標文件中並未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而廠商卻以「施工團隊」名義結合同業共同投標,招標機關應如何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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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共同投標」之基本定義與實務操作。考生應先引用第25條及《共同投標辦法》闡明定義與「同業/異業」分類並舉例;最後針對機關未允許卻逕行結盟投標之情境,依第50條第1項第2款(投標文件不符招標文件規定)給出「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之明確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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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涉及政府採購法中為促進競爭、提升履約能力所設之「共同投標」制度。招標機關對於共同投標之准駁擁有裁量權,投標廠商之行為若違反招標文件之規定,機關應依法為不予開標或決標之處置。 【論述】 一、共同投標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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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投標制度要旨
💡 共同投標須經招標文件允許,未准許而結合投標屬不合格標。
比較維度 同業共同投標 VS 異業共同投標
廠商組成 均屬同一行業者 均屬不同行業者
規範限制 須符合公平法聯合行為限制 法規無特定限制(技術互補)
核心目的 提升財力、實績以達投標門檻 整合不同專業以利多元履約
💬同業受公平法高度監管以防壟斷,兩者皆須以招標文件明文允許為前提。
🧠 記憶技巧:共名簽約連帶責,同業異業看資格,機關沒說不能投,投了五十不決標。
⚠️ 常見陷阱:易忽略「施工團隊」在法律實質上等同「共同投標」,且誤認只要能提升履約能力,機關即必須接受共同投標。
連帶法律責任 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 不合格標之處理 分包與轉包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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